赵某甲与赵某乙、周某
系亲戚、地邻关系
双方因排除妨害问题产生纠纷
PART.01
案情回顾
仁怀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周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案涉“水泥硬化平地”位于仁怀市喜头镇赵某丙的圈后、赵某丁的房屋旁,毗邻通组公路,主要为群众转车、停车提供便利,本案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案涉停车场的使用权。赵某乙、周某擅自在该停车场上堆放泥土、杂物,妨碍对停车场的正常使用。
结合其他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乙、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案涉停车场上的泥土和杂物,不得妨碍原告赵某甲在该停车场停车。原、被告均未上诉。

PART.02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赵某乙、周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公告,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开展释法明理、思想疏导工作,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2026年7月16日,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奔赴喜头镇开展强制执行。鉴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为稳妥化解纠纷,保障执行实效,特函请喜头镇政府协助执行。执行现场,干警迅速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对场地内障碍物、堆积杂物依法进行统一清理、拆除。喜头镇政府积极协同配合,调配推土机、渣土车和做群众工作,全程助力,顺利将案涉场地上的杂物全部清除。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有话说

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地邻亲戚,更应互谅互让。案涉停车场是群众共同受益的公共便利设施,当事人均享有合法使用权,不得非法侵占、妨碍。
邻里纠纷应循法而行、理性协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司法守护公平正义,亦期盼乡邻重拾和睦,以法为界,共护邻里乡情与生活安宁
来源;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