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曾因庄稼遭野生动物毁坏,购买射钉器、枪管,改制射钉枪非法狩猎,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应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恪守法律底线,王某某却不思悔改,心存侥幸,最终酿成牢狱之灾。
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5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撤销王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从缓刑回归自由,到身陷囚笼,王某某亲手葬送改过自新的机会,失去宝贵的人身自由。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宽大机会,它不是纵容,不是免罚,更不是“无罪释放”。法律清晰划定了缓刑人员的行为底线: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律的宽宥,只给予真心悔过、遵纪守法之人。任何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罗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