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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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斤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在湄潭县、正安县等地从种烟农户潘某某、周某某等人处收购烟叶共5万余斤,再以每斤2.8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卖到外地,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

湄潭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经湄潭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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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国家专卖管理的九类商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其中烟农种植的烤烟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其生产、销售均受到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且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自行向烟农收购烤烟烟叶、加工出售或者直接出售,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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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来源:湄潭检察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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