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高龄,本应儿孙绕膝、安享晚年,王某却将八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老母亲为何状告八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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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黄莲乡的原告王某某,现已91岁高龄,膝下8个子女。多年前家庭山林土地被征收后,子女之间对征收款分割及其赡养达成了协议,原告跟随儿子张某全生活,但协议签订后,子女之间对山林等财产分割仍存争议,并且矛盾逐渐升级。原告认为,除儿子张某全平时在照顾其生活外,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遂将八名子女诉至法院。

巡回审判,调解唤醒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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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且该案系农村地区常见的因土地纠纷牵出赡养矛盾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当即决定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处理该案,将庭审现场搬到原告所在乡镇。开庭当天,当地村民闻讯纷纷前来旁听。“虽然你们之前达成了赡养协议,但是对父母的赡养不单是经济上的供养,还要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庭上,法官理清来龙去脉后,耐心细致地给双方释法说理,最后经过数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各方达成了和解,原告王某当即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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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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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束后,法官趁热打铁,为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旁听村民纷纷表示,明白了赡养的法律规定,受益匪浅。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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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子女对父母有“即使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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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来源:桐梓法院 供稿丨赵佳城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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