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公安局依托“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统筹刑侦大队、网安大队、森林公安、侦查中心及派出所等多警种力量,通过信息共享、同步上案、联合研判的作战模式,成功破获一起使用甲氰菊酯实施毒鱼的非法捕捞案件,全面展现了多警
11月2日,旺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旺草镇小旺草村附近水域有大量鱼类死亡,疑似有人非法毒鱼。接报后,派出所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同时迅速启动多警种联动处置机制,联动刑侦大队、网安大队、森林公安及侦查中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工作组,展开案件侦破。
案发水域地形复杂、处于公共监控盲区,且无目击证人,侦查工作面临较大挑战。办案团队充分发挥多警种协作优势,通过扩大监控调取范围、延伸轨迹排查半径,并结合现场勘查、走访摸排、视频追踪及社会关系排查等多种手段,逐步推进侦查进程。经过26天的持续攻坚,于11月26日成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陈某一与陈某二。
经查,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邀约陈某一、陈某二在旺草镇小旺草村附近河道内使用甲氰菊酯进行毒鱼。经审讯,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已被全部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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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绥阳公安坚持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当中,勇于检举揭发不法分子。只有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才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让水常清、绿常在、美常驻。 种合成作战、精准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 来源:绥阳公安旺草派出所、森林公安、刑侦大队、网安大队、侦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