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诈骗罪两度入狱
累计服刑长达八年
然而
刑罚并未让蒋某某真正回头
在第二次刑满释放后
他竟在短短两个月内
以帮助办理贷款、处理逾期等为幌子
再次对桐梓的两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非法获利近两万元!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梁某办理贷款、处理逾期以及需要公司作担保、走流水等为由,诈骗梁某17000元。同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汪某某办理贷款,诈骗汪某某1500元。直至梁某发现被骗后向桐梓县公安局报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损失人民币17000元、汪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桐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