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药不是“药”!错把弹药当“药引”,藏匿子弹被判刑。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7年的一天,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赵某某在桐梓县某镇高速公路下道口附近收购废旧物品后,回到家中清理分类时竟发现里面夹裹着一些子弹。赵某某认为持枪是违法行为,但是持有子弹不算什么大事,想着子弹中的弹药还可用作中药“药引”,于是将该批子弹藏在家中,并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和上交。2025年10月,邻居家的小朋友到赵某某家与其儿子玩耍时,在床下发现一个文具布袋,打开之后竟发现大量子弹。随后,小朋友们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赵某某追悔莫及。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赵某某擅自藏匿疑似子弹49发,经司法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子弹均系军用子弹。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遂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人对持有弹药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连小朋友都知道发现子弹后第一时间报警,但生活中,总有些人宁愿相信所谓的“民间偏方”,而不相信法律,最终也必将为自己的错误认识买单。弹药不是“药”,更不能用作“药引”,看病就医切勿相信此类“民间偏方”。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枪支管理规定,发现疑似枪支弹药等物品务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切勿心存侥幸,私自藏匿。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梁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