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红花岗区遵义玖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6年1月,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遵义玖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肉制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出厂检验实验室未正常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

当事人采购未经检疫肉制品原料、加工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汇川区成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汇川区成某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提供案涉商品的进货票据,不能说明案涉商品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过期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播州区龙坑辉某粮油批发部无证分装大米且标签虚假案

2026年2月,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播州区龙坑潘某某食品店时,发现其销售的“某某臻品大米”标签异常,经溯源系从播州区龙坑辉某粮油批发部购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查获70袋(规格为5kg/袋)的“某某臻品大米”,其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分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大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绥阳县旺草镇赵某某土特产加工坊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2月,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绥阳县旺草镇赵某某土特产加工坊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绥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湄潭县贵州某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酱香豆豉)案

2026年1月,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级监督抽检贵州某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酱香豆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经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酱香豆豉共生产30件(375kg),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酱香豆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凤冈县黔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凤冈县黔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黔某某都匀毛尖茶(卷曲形绿茶)”销往云南,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中,发现生产日期:2024-09-22,规格:200克/袋的茶叶,草甘膦项目实测值为1.62 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凤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余庆县白泥镇哨溪村余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2月,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余庆县公安局线索移送,辖区内白泥镇哨溪村余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经查,当事人余某某在白泥镇哨溪村街上销售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从余某某处查获从白泥镇哨溪村农户家中购买自行宰杀的生猪总重量218KG,违法所得3600元,涉案猪肉货值金额4148.1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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