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个屋檐下,本应该相互扶持、相互信任,她却把罪恶之手,伸向了认识多年一同合租的老朋友。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手头紧便心生歹念,多次偷走室友毛女士的黄金手镯后进行质押,最后无力赎回,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毛女士是认识六七年的老朋友。2025年4月份,陈某某想与毛女士一起合租,既能分担房租,又能互相照应,毛女士痛快答应。住到一起后,两人朝夕相处,陈某某从而知道了毛女士将贵重物品存放在何处。

2025年9月下旬,陈某某因手头紧便动起了歪心思。她趁毛女士不在,悄悄拿走了毛女士首饰盒中的黄金手镯,转身走进一家寄卖行,换来10000元现金。几天后,她凑够了钱,悄悄把镯子赎回,神不知鬼不觉地放回原处,毛女士毫无察觉。尝到甜头的陈某某胆子大了起来,9月26日,她故技重施,再次偷出手镯,这次质押得了17000元。10月5日,她又一次将镯子赎回放回,仿佛一切都没发生过。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10月10日,陈某某第三次偷走手镯,质押得到16000元。这一次,她将质押换来的钱花光后,却无力赎回。质押到期后,寄卖行将镯子熔成金块卖了出去。毛女士终于发现手镯不见,焦急之下追问陈某某。面对质问,陈某某承认是自己偷的,满口答应赔偿。可赔钱的承诺一拖再拖,一分钱也没拿出来。毛女士心寒之下,选择了报警。多年的朋友情谊,就这样被贪念毁得一干二净,一个黄金手镯,竟成友谊的“试金石”。

案发后,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近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盗窃”案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一是防人之心不可无。与朋友合租,也要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不暴露存放位置,有条件的可使用保险箱。信任不能替代必要的防范。

二是“赎回”难逃刑事追究。有人可能认为偷了还回去就没事,实际上,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达到定罪标准,即已构成犯罪,归还行为仅影响量刑,无法抹去犯罪事实。

三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陈某某三次得手却终究身陷囹圄,不仅失去自由,还背负罚金和犯罪记录,代价沉重。同时,也提醒寄卖行等经营者务必依法核实物品来源,切勿收购来历不明的财物,以免卷入诉讼。

朋友情谊无价,法律红线不容试探。愿此案为每个人敲响警钟,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平安生活。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文字:陈远智

黔ICP备2024026900号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44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1-2024 驰骋网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85077405 | 邮箱:1583068703@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