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废旧钢筋不等于无主物,顺手牵羊亦构成犯罪。近日,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徐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次贪小便宜的念头,换来六个月刑期,教训不可谓不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日常以走街串巷收购废品为生。今年4月份,徐某某在收货途中,发现某建筑工地上堆放着一批废旧钢筋,现场既无围栏遮挡,也未见专人看管,便萌生盗窃的想法。

当晚8时许,徐某某向他人借来一辆小货车,携带氧焊切割机返回该工地。在夜色掩护下,他用切割机将钢筋割断成便于运输的短节,分批次装上货车,一直忙碌至次日凌晨5时许,将钢筋运回自己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天亮后,徐某某将所盗钢筋过秤称重,随后码放在店内待售。不料赃物尚未出手,公安机关便已接到报案,迅速将其人赃俱获。经公安机关称重,徐某某所盗钢筋共计1.71吨;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批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3317元。

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第一,工地废料并非“无主物”,擅自取走即是违法。建筑工地上堆放的废旧钢筋、钢管等建材,即便暂时闲置、无人实时看管,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施工单位或项目业主,绝非谁捡到就归谁的无主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二,“数额不大”不代表“不会坐牢”。不少人心存“拿点废铁顶多罚点钱”的侥幸心理。但法律明确将“数额较大”作为入罪门槛,一旦达到标准,即可能判刑。

第三,勿以恶小而为之,守法经营方为长久之计。勤劳致富是正道,贪图小利走偏锋,最终只会自食恶果。希望广大群众以徐某某为鉴,增强法治观念,尊重他人财产权利。各废品收购站点亦应规范经营,如实登记回收物品来源,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文字:陈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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