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1日,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执业情况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为申请注册的人员黄某某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请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裁量基准,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贵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案说法
该案查处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申请人伪造社保材料,协助提交虚假注册申请材料,试图骗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该行为违反《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申请人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涉事技术服务机构处以罚款。此案警示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人员注册提供虚假材料、协助挂证。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人员劳动关系、在岗情况,坚守执业底线。一旦存在协助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持续净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来源:制作 : 遵义消防全媒体中心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