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巷道通行互不相让,口角争执不断升级,进而打砸财物,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6日,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共同巷道通行产生纠纷,张某甲使用木棒、建筑垃圾等堵路,经派出所调解后予以清理。4月12日,张某甲就巷道权属问题向法院起诉。5月10日,张某乙再次堵路,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张某甲、张某乙相互打砸对方房屋门窗、瓦片、蜂箱等物品,造成双方财物受损。经鉴定,张某乙财物受损16525元,张某甲财物受损926元。桐梓县公安局以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坚持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联合公安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开展调解,与张某甲、张某乙双方家属多次沟通、协调,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刑事和解。遂张某甲家属向桐梓县检察院书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审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张某甲被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官提醒

本是至亲邻里,却因小事冲动泄愤,让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付出经济与法律双重代价。邻里亲属矛盾,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忌冲动行事、以暴制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审查,评估其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于已经达成和解、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降低的,可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既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周奥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