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这日
团泽东收费站工作人员值夜班时
耳边突然传来一阵急刹车声
紧接着是一个巨大的撞击声

工作人员马上前去查看
只见一辆小轿车停在通行道内
车头一侧已损毁
路面上散落着零星的碎片

工作人员找到司机黄某
确认其身体并无大碍
也没有其他人员伤亡
但闻到黄某身上
有一股浓烈的酒味
于是马上通知交警前来处置
交警到场后
现场立即对黄某
进行酒精吹气测试
黄某的酒精浓度为249mg/100mL
已涉嫌醉酒驾驶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6年3月,被告人黄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渝筑高速公路下行团泽服务区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一起饮酒的原同事谭某,从该服务区出发,沿高速公路匝道往对面团泽服务区行驶,22时28分,当车行驶1公里左右至团泽东收费站时,与收费站出口安全岛相撞,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黄某在现场等待,黄某经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05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高速公路受损路政设施6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范围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并负全责,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 180mg/100mL,量刑时从严惩处。
依法判决
结合被告人黄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一切以身试法的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汇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