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一男子错误认为,被判处缓刑便等同于 “没事了”,拒不遵守缓刑考验期相关监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行为。近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某多次伙同他人长期在桐梓县海校街道、楚米镇等地的山林中设置猎套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以及陆生野生动物黄麂等,予以出售或食用。2025年12月29日,杨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然而,杨某某却没有珍惜法律对其判处缓刑的机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26年8月的一天夜晚,杨某某驾车从桐梓县海校街道到马鬃乡的一条通村公路边,将该处施工工地上的挖耙等工具盗走,并在返程途中又将村民安置在路边的蜂桶盗走8个。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金额已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遂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予以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的暂缓执行,而不是已经执行或者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在社区矫正期满后,原判刑罚才不再执行。本案中,杨某某未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最终将面临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新罪数罪并罚予以执行的后果。

在此检察官特别提醒,缓刑不是案件了结,判决缓刑后不予关押并不是彻底“没事了”,而是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遵纪守法,悔过自新。一旦再次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常传龙、蔡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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