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
田某某(一名长期以盗窃为生的“资深”窃贼)
受在逃人员申某某邀约
担任司机
组建了一个流窜于乡镇市集的扒窃团伙
案情简介:一名“资深”窃贼的坠落之路
触目惊心的前科:经审理查明,田某某是一名屡教不改的惯犯。其犯罪“履历”令人震惊:自2010年起,他因犯盗窃罪,在浙江省多地法院先后五次被判处刑罚,可谓前科累累。本次作案时,他刚刚于202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不足一年便再次重操旧业,踏上老路。
1月21日,在正安县谢坝乡市集,其同伙盗走一名群众价值3,842元的华为手机,田某某驾车接应逃离。短短数日,他们流窜多地,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累犯,从重处罚!
田某某在本案中虽未直接动手扒窃,但其提供交通工具、协助逃离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更为严重的是,其行为完全符合“累犯”的法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某某是累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也不影响对其累犯身份的认定及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
普法要点:伸手必被捉,累犯必重判
·莫存侥幸,“履历”无法清零。每一次犯罪记录都会载入个人档案,成为法官量刑时的重要依据。“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意味着更高的刑期和更严厉的惩罚。
·“帮忙”犯罪,无论是否亲手盗窃,只要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如接送、望风),就构成共同犯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狱不是“旅馆”,惩罚不是“休假”。对于田某某这样将犯罪视为“职业”、将监狱视为“中转站”的惯犯,法律必将展现出最强的威慑力,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法官提醒
一句话警示:前科不是“资历”,是加重处罚的标记;莫把监狱当“归宿”,从此人生无坦途!
致社会公众:请务必看管好随身财物,尤其在集市、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可疑情况,请立即报警。 来源;正安县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