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出行中

你有没有过这些想法

“就逆行一小段路,影响不大~”

“这里没监控,交警看不到~”

打住!

这些侥幸心理

就是逆行事故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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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大队接到群众举报:“3月6日17时28分许晚高峰期间,在汇川区红河路路口有一车辆驾驶员存在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请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核实处理”。

接到举报后,大队民警立即对群众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了查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追踪该车轨迹,并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迅速联系到驾驶员李某某。经核实,李某某确实存在逆向行驶违法行为,其表示当时堵车,自己急于前往目的地,便心存侥幸违规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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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 200 元、驾驶证记 3 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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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车辆靠右侧通行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

可日常出行中

总有部分驾驶人为图一时方便

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

这种明知故犯的严重交通违法

轻则造成道路拥堵

重则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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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如因车辆逆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逆行车辆将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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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无捷径  生命无返程

尽管有千万种逆行的原因

也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

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在文明出行的路上

我们不做“逆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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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汇川交警大队大连路勤务组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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