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3日,凤冈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梅某某、常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保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7日,被告人梅某某与常某共谋实施毒鱼行为,常某携带自行购买的有毒药物“虾上岸”,前往梅某某经营的烧烤店会合。当晚,二人驾车前往凤冈县蜂岩镇某重点禁捕水域河段,抵达作案地点后,二人分工配合,梅某某身着水裤下河,将“虾上岸”药物直接倒入河道,毒杀河道内水生生物。等待约1小时后,二人下河捕捞,共捕获渔获物约6斤,还现场对渔获物进行解剖,计划将毒鱼带回烧烤店加工售卖。
经司法鉴定,涉案河段死鱼处的下游水样、死鱼鱼鳃、作案遗留塑料瓶及瓶内残留液体,均检出有毒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现场遗留矿泉水瓶瓶盖处也检测出梅某某生物分型;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二人使用的毒鱼方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严重危害该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安全。
若公安机关未及时制止,毒鱼一旦流入餐饮市场,将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极易引发重大食品安全及公共安全事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18590元,专项用于受损水域的生态环境修复,悔罪态度良好。法院综合考量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梅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以毒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并意图上桌售卖,既是对水域生态环境的肆意破坏,更是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严重漠视,触碰的是生态保护与食品安全的双重红线。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江河湖泊生态是不可触碰的绿色底线,长江十年禁渔令、禁捕水域规定、禁用捕捞方式,都是守护生态平衡的刚性约束。切勿因一时贪利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违法,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需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让我们共同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携手共护凤冈河湖安澜,群众饮食安全,自觉抵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凤冈法院将持续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保障两大核心重点,始终坚持“惩治犯罪+生态修复”并行的审判理念,依法从严惩处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以司法利剑守护辖区绿水青山,以法治力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凤冈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共安全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图文:凤冈法院环保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