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习水县某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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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物业管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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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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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灾扑救中

消火栓发挥着重要作用

小遵在此呼吁大家

爱护身边的消防设施

不损坏、不挪用、不遮挡

让每一个消防设施

都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来源 : 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通讯员 : 陆维刚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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