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某多次因盗窃等犯罪行为入狱,刑满释放后本应改过自新,但仍屡教不改。2026年4月9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窦某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6年1月26日,窦某某因经济拮据便萌生了通过不法手段”挣快钱”的想法。随后,来到凤冈县进化镇将黄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倒卖,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67元。到案后,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凤冈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检察官提醒

     对法律心存敬畏,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本案中窦某某多次受到法律惩戒,却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最终因累犯情节被依法从重处罚,这一结果再次警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屡教不改”只会换来更严厉的惩处。切勿因一时贪念毁掉人生,唯有彻底摒弃犯罪念头、走合法正道,才能拥有安稳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来源:凤冈检察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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