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小鱼系一名未成年人,外出玩耍时在街边电线杆上看到一则“轻松赚钱”的小广告后,便主动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在明知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小鱼仍使用自己的一部手机与上家保持通话,再利用另一部手机按照上家指示拨打电话,然后由上家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活动。最终,其行为导致外省的一名被害人被诈骗9000余元。案发后,小鱼被以诈骗罪移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读
本案中,小鱼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帮忙”,而是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小鱼虽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欺骗,但其提供的通讯支持是整个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值得深思的是,小鱼是一名未成年人,本应坐在教室里汲取知识,却因一时贪念,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9000余元的诈骗金额,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数月积蓄,对于小鱼而言,则可能意味着学业、就业乃至整个人生轨迹的改写。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分工化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以“轻松日赚几百元”为诱饵,诱骗法律意识淡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充当“卡农”“话务员”等角色。以下常见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1. 出售、出租手机卡、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资金转移通道可能构成诈骗罪;
2. 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即使只负责拨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罪共犯;
3. 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信息诱惑。但未成年人身份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在此,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青少年:
第一,擦亮双眼,警惕“轻松赚钱”陷阱。街边小广告、网络兼职群中所谓的“高薪日结”“只需拨打电话”,十有八九是诈骗团伙设下的圈套。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往往是手铐。
第二,守住底线,不做犯罪“工具人”。无论是出于“帮忙”还是“赚零花钱”,一旦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资金等帮助,就可能沦为共犯。你的手机卡、银行卡,不是“生财工具”,而是可能送你入罪的“证据”。
第三,及时止损,主动寻求帮助。如果已经误入歧途,应第一时间停止违法行为,向家长、老师或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法律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