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真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道真自治县某餐饮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营业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
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也可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向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申请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
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遵义消防提示
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如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来源 : 道真县消防救援大队 ▌通讯员 :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