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村民非法破坏林地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村民作出罚款6418.3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6年3月2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鲁班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函,告知王某涉嫌非法破坏林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
经查,王某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于2026年2月在仁怀市鲁班街道办事处黄家田社区石板井组(小地名:长沟)非法破坏林地,现状为:林地已破坏,未硬化,无建筑。经勘测,王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59.53平方米,破坏地面面积427.89平方米。
王某非法破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418.35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