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状况复杂,行车风险隐患潜藏。有的驾驶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习惯直接在车道内停留、私下协商处理,殊不知这种漠视道路通行安全的行为,会埋下巨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30日,甲某(化名)驾驶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与乙某(化名)驾驶的货车发生尾部相撞。事故发生后,二人未迅速撤离至道路安全区域,而是直接停留在甲某货车车头前方路面协商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等事宜。停留协商过程中,廖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该路段,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未及时发现路面停留人员及停放车辆,径直追尾撞击甲某驾驶的货车,造成三人受伤,甲、乙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廖某某未充分履行安全驾驶、谨慎观察义务和严重超载,是引发二次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甲、乙二人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撤离危险路面,违规在行车道内停留协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在行车过程中全程保持专注、观察路况、谨慎驾驶,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但其疏忽大意、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违规超载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需要重点警示广大驾驶人:初次事故处置不当,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甲、乙二人发生轻微碰撞后,未履行法定安全防护义务,违规在车流路面停留协商,将自身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是导致二次事故损害扩大的重要诱因,自身需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惨痛教训引人深思。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事故处置规范是避免二次悲剧的关键。日常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大小、有无人员受伤,务必牢记“九字安全准则”: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交通安全无小事,一次疏忽、一丝侥幸,都可能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处置道路突发事故,自觉规避道路通行风险,共同守护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桐梓微检院供稿:蔡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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