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亲属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羁押,情急之下病急乱投医,轻信“熟人有关系、能平事、可操作”的虚假说辞,妄图通过私下打点、找人托关系规避法律制裁,最终不仅错失合法维权时机,还遭遇钱财被骗的损失。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谎称可帮忙打点司法事宜、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的依法严惩,再次警示广大群众:法律程序不容“暗箱操作”,所谓“托关系捞人”皆是骗局,遇事信法不信人,维权务必走正道。

案情回顾:情急求助遇骗局,两万余元打水漂

被害人李某之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某焦虑万分,一心想为孩子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病急乱投医的李某,听闻自己的朋友陈某人脉广、认识公安系统工作人员,遂向陈某求助,希望其能够帮忙疏通关系。

陈某明知自己并无相关人脉和能力,无法干预司法办案、办理相关鉴定及案件处置事宜,却抓住李某救子心切的心理,心生贪念、蓄意诈骗。其刻意虚构自身人脉资源,谎称可以对接公安工作人员,为李某之子办理精神鉴定、疏通办案流程、打点协调案件处理结果,能够帮助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为博取李某信任,陈某多次编造办事流程、进度,以需要缴纳鉴定费用、打点疏通费用、人情开销等各种理由,陆续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对其说辞深信不疑,先后多次向陈某转账,共计支付人民币2.5万余元。

钱款到手后,陈某并未开展任何所谓的协调、代办工作,所有钱款均被其占为己有、私自挥霍。李某迟迟未看到案件进展,多次询问陈某,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察觉不对劲后,李某多次要求陈某退还款项,陈某百般推诿拒不退款,最终失联。李某意识到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查清陈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疏通司法关系、代办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庭审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释法:虚构办事敛财,触碰法律红线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被害人亲属涉案后焦虑、侥幸的心理,虚构人脉资源和办事能力,捏造代办鉴定、疏通案件的虚假事实,以此骗取大额钱财并私自占有挥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金额2.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提示:司法办案全程公开公正、程序法定规范,不存在任何“私下操作”“人情摆平”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鉴定、审判等所有环节,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个人、所谓“熟人关系”都无权干预、更改司法结果。

结合该案,检察机关向广大群众发出警示:

一要摒弃侥幸误区,敬畏司法权威。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都必须依靠法定司法程序,不存在超越法律的“捷径”。妄图通过托关系、花钱打点干预案件办理,不仅违反司法规则、毫无法律效力,还极易落入诈骗陷阱,造成人财两空的双重损失。

二要提高反诈意识,守住财产底线。面对“熟人能平事、花钱能消灾”等各类说辞,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轻信、不转账、不盲从。凡是声称可以疏通司法关系、干预办案结果、代办案件事宜并索要钱财的,一律认定为诈骗。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挽回经济损失。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丨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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