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新型黑恶违法犯罪
第四类:舆情敲诈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蹭流量红利,假借“舆论监督”之名牟取非法利益,滋生出舆情敲诈这一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此类犯罪脱离传统暴力手段,伪装成自媒体、舆情机构,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夸大问题、批量炒作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借机胁迫敛财,具有作案隐蔽、跨区域传播、团伙链条化运作等特点。表面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实质实施网络敲诈勒索,既污染网络生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也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什么是舆情敲诈?
舆情敲诈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集、捏造、夸大各类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假借舆论监督、舆情曝光名义,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网络传播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控评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单位、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核心特点是假借舆论监督合法外衣,行非法敛财之实,无正当监督诉求,纯粹以网络施压敲诈获利为目的。该行为严重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各类市场主体、机构单位合法权益。
五大常见舆情敲诈情形
1.捏造信息发帖敲诈:无中生有,炮制黑稿施压
这是较为典型的舆情敲诈形式。行为人没有真实线索来源,凭空捏造虚假负面素材,撰写不实稿件、剪辑断章取义短视频,在自有或收买的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利用被害主体惧怕舆情发酵、社会口碑受损的心理,主动联系对方,以撤稿删帖为条件,索要各类名义的钱财,实现无成本非法牟利。
2.瑕疵问题放大敲诈:小题炒作,歪曲事实要挟
行为人捕捉行业单位、经营主体客观存在的轻微工作疏漏、细小管理瑕疵,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却刻意截取片段、歪曲事实,无限放大问题严重程度,刻意渲染负面后果。无视客观事实与合理容错空间,将普通工作问题包装成重大违规事件,批量扩散传播制造舆论危机,以此作为筹码要挟被害方支付高额费用,换取舆情平息,属于典型借题发挥式网络敲诈。
3.多账号批量造势敲诈:矩阵联动,水军推波助澜
行为人掌控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社交账号组成账号矩阵,勾结网络水军,针对同一目标主体,集中统一发布、批量转发同源负面内容,刷评论、冲热度、制造热搜话题,人为制造大规模负面舆情。通过铺天盖地的网络负面信息,消耗被害主体大量人力物力处置舆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客源流失,逼迫受害方主动协商付费平息舆情,以此非法攫取利益。
4.先要挟发帖再删帖牟利:预发威胁,拿钱消灾交易
行为人搜集、拼凑目标主体相关信息,尚未对外公开发布,直接向被害单位发送预警,以马上全网曝光、全网推送爆料作为威胁,暗示对方付费即可压下信息不予发布。不实际开展调查核实,以“不发帖”作为交换条件,索取“公关费”“合作费”,将不侵害主体本应享有的安宁网络环境,异化为用来换取金钱的交易筹码。
5.包装商业合作掩蔽敲诈:洗白名义,伪装服务交易
行为人完成负面舆情炒作之后,不直接提及删帖封口,注册文化传媒、舆情咨询类公司,以商业合作名义,与受害方洽谈所谓舆情维护、宣传推广服务,签订形式上的服务合同,把删帖消负面包装成商业项目。表面是正常商业签约,实质是以停止网络抹黑炒作换取高额服务费,以此掩盖敲诈勒索的犯罪本质,逃避法律查处。
郑重提醒
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理性网络批评,是公民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各类主体的名誉权、财产权、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伙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捏造炒作网络负面信息实施舆情敲诈牟利。
如遭遇舆情敲诈、网络黑稿胁迫、以删帖换钱财等违法行为,切勿为快速平息舆情私下转账付费、妥协了事。务必第一时间完整固定留存网络负面帖文截图、视频原件、账号信息等全部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网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反馈。来源:松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