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人持械集结对峙,一方见对方持刀后四散奔逃,双方未发生实质性肢体接触。这场“没打成”的约架,是否触碰刑法红线?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赵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私人矛盾。双方因“封口费”纠纷互不相让,口头约定地点聚众斗殴。案发当日,赵某某一方纠集9人,携带工兵铲、钉耙、钢管等器械率先抵达约定地点。其间,该伙人误将路过此处的李某认作对方人员,上前追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随后,王某某带领其邀约的5名人员持武士刀、钢管等凶器赶到现场。赵某某一方见对方持有刀具,心生畏惧,当即四散逃离。王某某等人随后追逐辱骂,双方最终未能发生面对面的肢体打斗。全案涉案共14人,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3人。

检察官释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面临的核心法律争议是:双方虽聚众持械赴约,但未发生实质性相互殴打,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后认为,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并非以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作为入罪前提。当事双方事前达成斗殴合意,各自纠集三人以上人员,准备并携带斗殴工具,奔赴约定地点,已着手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最终因一方畏惧逃跑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发生相互殴斗,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大规模人员集结、携带凶器赴约对峙,本身已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事后处置

鉴于涉案人员多数为未成年人,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逐人厘清邀约、准备工具、赶赴现场、现场行为等具体情节,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依法分层处置。对11名涉罪未成年人:对1名主动组织、提供工具的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2名被邀约参与的未成年人,因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步开展法治教育、训诫,并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余8名未成年人纳入帮教机制。

对3名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何某某等2名组织、主导冲突的成年首要分子,因其纠集人员、准备刀具,起关键主导作用,依法提起公诉;对1名情节轻微的成年参与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实践中不少青少年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打起来就不算犯罪”。本案恰恰说明:聚众斗殴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互殴,事前约架、纠集多人、携带凶器赴约,即便最终未交手,只要已着手实施并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青少年:讲朋友义气要有底线,遇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葬送大好青春前程。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温媛、余佳

黔ICP备2024026900号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44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1-2024 驰骋网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85077405 | 邮箱:1583068703@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